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人民群众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的选择。自2021年6月以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从浙江省和重庆市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参与的保险公司也逐渐扩围。来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
《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综合实力,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
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一环。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介绍,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和公募基金,参与形式主要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在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中,目前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经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基金公司经营的养老目标基金等。“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以后,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和公募基金所经营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被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畴,给保险公司预留了巨大的市场空间。”陈辉说。
在销售渠道方面,《通知》允许保险公司在传统渠道之外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同时,要求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借助商业银行和线上方式销售,有助于保险公司做大保费规模,也方便消费者参保。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试点转为常态化业务,将使更多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增加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产品供给,更好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陈辉表示,专属养老保险还有利于保险业发挥产品匹配、专业运营、服务网络、长期投资能力、长寿风险管控、养老产业链布局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提升长期养老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更好发挥保险业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优势。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实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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